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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版权所有:深圳市口岸办
深圳市福田南路10号口岸指挥中心大厦 邮编:518045 电话:83394325 传真:833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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