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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3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委会通过)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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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
1.增设或变动自管口、临时施工口项目的市政府的正式批文。
2.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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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免费下载。 |
1.必须提供需要增设或变动自管口、临时施工口项目的市政府的正式批文;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规模和设想。
2.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门到现场勘察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
| 《XX自管口》、《XX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
| 取得《XX自管口》、《XX临时施工口》证后,挂牌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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