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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口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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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 |
|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免费下载。 |
| 申请单位递交正式申请后,深圳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同意实施的在工作时限内作出书面批复,建设项目可进行施工,竣工验收时有市口岸办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口岸办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后,新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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